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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类别 > 职业培训 > 物业管理
职业培训,职业考试,职业认证,职业资格鉴定
  在线报名(咨询 QQ:1459076411)
物业管理(师\助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学校名称  巅峰培训网
招生对象  
考场分布   北京、河北、湖北、广州,全国其他考点请咨询 QQ:1459076411
学期周期  
费用   ( 考试没过,退还全部学费 )
可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级)》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发

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物业管理师(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物业管理师(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课程内容
 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持有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3年以上
2、大专学历+8年本职业工作经验证明
本科学历+6年本职业工作经验证明

主修教材: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基础》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师》

课程目录:
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
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
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
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
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
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维修预算
综合经营服务
物业管理市场开发
绩效考核与论文撰写
职业道德

考试时间:
每年5月、11月(全国统一考试)

=============================================

助理物业管理师(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持有物业管理员证书2年以上
2、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

主修教材: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基础》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助理物业管理师》

课程目录:
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
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
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物业的接管验收与撤管
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房屋租赁服务
客户管理服务
房屋建筑维修养护管理
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
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环境管理
业务培训与考核
职业道德

考试时间:
每年5月、11月(全国统一考试)

==========================================

物业管理师(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主修教材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基础》
国家劳动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员》

课程目录:
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
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
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日常客户服务
物业文档常用文书拟写与档案管理
物业管理收费服务
房屋建筑维修养护管理
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
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环境管理
职业道德

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四级)》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发

考试时间:
每年5月、11月(全国统一考试)

报考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户籍、年龄不限。
备注
 背景资料

物业管理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后发展迅速。物业管理理念和模式已经从东部到中西部逐渐深入人心。随后的10年,将是物业管理在中国实现良性发展和地位巩固至关重要的10年。物业管理在欣欣向荣的同时,整个行业也出现一些不和谐音。与物业有关投诉在近几年不断上升,投诉的焦点也呈多元化。在众多投诉中,物业管理人员从业素质的良莠不齐也被更多关注。
为规范行业发展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概念。其中第33条明确: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前,物业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3个级别:物业管理员(中级)、助理物业管理师(高级)和物业管理师(技师级)。现在各级别均进行考试和认证,参加一年2次的全国统一考试。
国家和主管部门对物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视,从侧面体现了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和帮助其实现良性发展的决心。而物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其他制度的完善,也势必促进物业管理的蓬勃发展。为配合国家的“就业准入”政策,职业培训专家——尚德机构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物业管理协会,开办物业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由于聘请专家名师,保持了很高的通过率。在保证通过的同时,授课内容增加了很多真实案例分析和实际管理技巧,广受社会和物业企业好评。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人  巅峰培训会员单位  
提交时间  2004/9/10 9:15:01
联系方法   下载报名表(点击) 发送至邮件:591px#163.com (改#为@)
联系电话   010-8243115O(在线QQ:1459076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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