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
后营改增时代的土增税清算实务和新申报表解读专题之 ——{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 |
主办单位 |
巅峰培训会员单位 |
学员对象 |
各房产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核算人员、税务主办、 (具有一年以上房地产开发工作经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
授课时间 |
2016年9月21-23日 、[长期举办,最新时间请咨询] |
授课顾问 |
杨老师 |
授课地点 |
厦门•舒悦酒店 |
搜索厦门 |
每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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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3280
- 在线免费预定报名一周内确定缴费者
可享团体优惠价! |
课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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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的土增税清算实务和新申报表解读专题之
——{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专场训练}——
2016年9月21–23日
厦 门舒悦酒店
主 讲:杨老师
‖专题背景‖
首先,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最终完成,地税部门的主管税种将由营业税转向土地增值税,在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成为地税部门的核心工作,清算的力度将会逐渐加大;
其次,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完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也将带来巨大影响,在清算收入、清算成本的确认、税金的扣除等各方面相比营改增之前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再次,受营改增工作的影响,为了适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6]309号文件”也将土地增值税报表的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综合分析以上情况,结合当前企业自身的需要,我们特开设此次培训班。
本次培训为“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专场”,将紧密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法律、法规和近两年来出台的税收新政来讲解。课程全部采用真实的案例—真实的情景再现、真实的处理结果,全部案例都来源于全国各地税收执法实践。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让大家对土地增值税获得一次前所未有的、不一样的、全新的认知与感受,进一步增强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申报的实际操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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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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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专家‖杨老师:
我国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行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同时,多年来,杨老师一直在全国各地循环从事房地产与建筑业税收教学工作,授课时间长达几千课时,教学地点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教学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税收筹划等多个学科,有着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授课模式: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现场互动(每次培训互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可以现场解决学员提出的涉及到建筑、房地产行业的所有税收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实操性;
授课特点:准确、透彻、简洁、实用;
‖主讲内容‖
「案例分析01」房产已经全部销售,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02」房屋从土地当中分离出来单独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03」委托代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代建业务双方一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分析04」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储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05」以接受投资入股土地进行开发,土地的入账价值怎样计算,以什么为原始凭证?如果是先接受土地投资入股,再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溢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案例分析06」在确认开发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时,对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的“竣工验收”“销售达到85%”、“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分析07」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期项目”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分析08」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如何进行清算?
「案例分析09」清算时,对“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按住宅对待?
「案例分析10」在实际工作中,应以什么为依据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营改增后清算收入应该如何确认?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处置?
「案例分析11」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应如何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案例分析12」在实际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的、同一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其他成本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案例分析13」清算时,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案例分析14」未按规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时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土地,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分析15」经国土局批准同意,开发商拿地时用以前为政府垫付的工程款等资金抵顶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没有土地出让金票据,能否扣除?
「案例分析16」母公司购得土地,款项全额支付,并取得收据。拍得土地后,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开发此地的项目公司,与土地局签定合同补充条款,将土地的受让人变更为子公司,相关税费及土地证由子公司办理,总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两家公司往来款项。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付款单位为总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此票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案例分析17」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代政府完成拆迁或支付拆迁补偿费,并以此抵顶土地出让金,抵顶部分未支付地价款,无票据,差额部分支付了地价款并取得票据。抵顶部分能否扣除?
「案例分析18」改制企业按照政府改制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票据,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案例分析19」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
「案例分析20」开发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开发成本应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21」营改增后建筑成本的扣除将发生哪些变化?单栋建筑物含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清算时,其建筑成本应该如何计算分摊?
「案例分析22」国税发[2006]187号,“销售已装修的房屋”中的“房屋装修费”应如何理解?
「案例分析23」营改增前,开发项目涉及到甲供材发票是否允许直接扣除?涉及到混合销售业务的对开发公司所取得的票据应如何把握?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是否还会对土地增值税计算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2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支出已取得合法凭据但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例如:工程款)可否计入扣除项目?
「案例分析2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全部销售后,配套设施的产权转到哪里?税务机关如何掌握?
「案例分析26」公共配套设施租赁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27」清算时,对开发公司“在小区外部为政府建设公益性设施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分析28」规划外发生的项目内建设支出,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分析29」计算土增税时,“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是否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案例分析30」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不能明确划分所属项目的共同费用、开发间接费,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案例分析3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应该如何处置?
「案例分析32」为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的开发费用不据实扣除,而是按照成本的5—10%计算扣除,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
「案例分析33」《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当中的“金融机构”应怎样理解?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应如何把握?
「案例分析34」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其他单位(含关联方)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个人、单位委托银行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案例分析35」开发用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因土地纠纷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企业开发部、预算部、材料部、技术部等部门的费用,属于开发间接费还是开发费用?
「案例分析36」为什么必须区分开发间接费和开发费用?
「案例分析37」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该如何计算扣除?营改增以后税金的扣除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案例分析38」转让、销售旧房应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案例分析39」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完工后,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操作?纳税申报表填列的填列发生哪些变化?
「案例分析40」清算后销售尾盘,应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培训对象‖
各房产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核算人员、税务主办、(具有一年以上房地产开发工作经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资 料‖本次专题配套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时间‖2016年9月21日至23日(9月21日全天报到,22-23日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厦门◇舒悦酒店(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
‖相关费用‖人民币32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
↘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增值服务‖
☆ 参会学员可享受房地产企业管理教育网会员积分赠送服务:税法查询、纳税辅导、在线专家答疑、远程教育、网上信息检索、QQ论坛交流等。
☆ 参会学员可同时获得我公司专家团于仁德老师授课实况音频:“营改增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清算实操模拟演练专题”光盘一张。
☆ 参会学员可同时获得我司最新版房地产“财税QQ答疑”手册一本。
‖报名方式‖
参会学员请在会议前3日将回执表传至联系人,以便会务组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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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电话 |
010-8243115O
、微信:QQ1391156248(电话或微信咨询) |
报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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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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