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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 |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工业局(集团、公司),各县(市)、区经计委,市有关部门:
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搞好国有企业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托管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通知》(沈政发[1997]11号),特制定《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望各部门及企业在实施企业托管时,遵照执行。
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委托方),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企业经营权以合同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承托方)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资信良好,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国内外著名企业或跨国集团有偿经营,并保证被委托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第二条 托管的目的是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力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被托管企业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的托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沈阳市的企业托管中心设在市经贸委,其职责为:
1.审查承托方的托管能力和资信程度;
2.审查批准和终止托管;
3.收缴管理风险抵押金;
4.监督委托合同双方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托管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设置托管中心,接受市托管中心的领导,负责本地区的企业托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托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坚持物质形态考核与价值形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风险与收益、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托管的委托主体应是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局部托管可由企业法人作为委托主体。
集体企业的委托主体为全体职工,职工大会为托管的决策机构。集体企业在办理托管时,可授权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为洽谈企业托管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利。
第八条 委托主体的权利:
1.委托、续托、依照合同条款解约的选择权;
2.依法享有出资者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权;
4.被托管企业的重要资产处置决策权。
第九条 委托主体的义务:
1.为承托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备条件;
2.剥离债权债务和非托管资产;
3.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4.严格履行委托合同条款。
第十条 承托主体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资信良好,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包括国内、国外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科研院所等等。
第十一条 承托主体在合同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1.被托管企业的财产占有、使用权;
2.被托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劳动分配权;
3.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权;
4.投资收益权;
5.是否接受委托方的续托和依照合同条款解约的决定权;
6.托管期满被托管企业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承托主体的义务:
1.按时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者以等价资产抵押,或者由第三方担保。
2.保证被托管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
3.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4.按期缴纳托管费;
5.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经济责任;
6.保证实现委托合同所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
7.执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8.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按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托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委托方和承托方向托管中心提出申请;
2.托管中心对承托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3.托管中心选定有资格的评估机构;
4.委托方组织被托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产权界定及划分;
5.承托方制定企业托管发展方案;
6.委托方与承托方洽谈委托合同;
7.托管中心审查委托合同及有关材料;
8.批复实施,办理有关手续;
9.双方履行委托合同,托管中心监督实施;
10.托管到期评估确认,审计洁算,兑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由托管中心选定具有法律效能的评估、审计机构,对被托管企业的托营前和终止后进行评估、审计。要求在托管前和终止后应由同一机构,采取同一方法进行评估、审计,杜绝高估低评现象。
第十五条 企业托管发展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前企业基本状况;
2.托管后企业发展现划,包括产品发展现划、资金投入规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人员安置和企业管理发展规划、主要经济指标预计目标(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产值、利润、销售收入等);
3.托管后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 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期限、形式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被委托企业的资产、人员、债务等处理条款;
4.被委托企业的资产总额及保值增值比例;
5.双方的利益分配及处罚条款;
6.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及支付或担保方式;
7.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
8.合同到期和终止清算程序,及争议仲裁条款。
第十七条 企业托管的形式有整体托管和局部托管。整体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企业资产一次性整体委托给承托方经营管理的方式;局部托管是指企业法人将其下属的分厂、车间、生产线等委托给承托方经营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托管双方应向市托管中心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方:
1.委托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所有权证明。如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等;
4.资产评估报告(附被托管资产清单);
5.资产评估确认书;
6.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代表关于同意托管的决议;
7.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
承托方:
1.承托申请书;
2.企业托管发展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信等级证书;
5.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承托的决议;
6.抵押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职工安置办法,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详细说明,明确委托方与承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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