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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
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鉴此,新的《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一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二是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三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四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五是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六是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
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强化资质保持,《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可机关通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确保每三年对本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二是强化属地监管,要求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强化日常执法,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告知资质认可机关。四是强化联合惩戒,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实行信息共享,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六是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规范政府监管行为
一是杜绝行政干预,要求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机构从业准入障碍。二是杜绝“红顶中介”,要求应急管理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申请评价检测机构资质。三是明确各方责任,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相关方采信报告内容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对其决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链接:《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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