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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将更严格,同时严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变过去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要方式的做法,今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将更加严格,同时将严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则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
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
《办法》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办法》还明确,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新增学位点
《办法》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每6年须接受一次评估。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以及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
《办法》还强调,要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
六种情形暂停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二)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五)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办法》要求,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强授权审核与学位点评估和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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