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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职2月怀孕被炒,女职员一审打赢侵权官司 |
《工人日报》2019-11-16
钟玲给记者提供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2月20日,钟玲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
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提起上诉。11月12日,钟玲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将会继续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表示,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职工钟玲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钟玲的歧视性对待。因此,该案中,物业公司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事件:上午查出怀孕下午就让“走人”
今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钟玲入职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
2月20日8点,钟玲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棒检验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不太舒服,她前往医院检查,并打电话向物业公司杜经理请假,但对方不准许。
当天14时12分至15时29分,钟玲发微信与杜经理沟通请病假事宜,告知“检查结果明天才出来,今天我先休一天病假,病假证明我过两天再过去给你,好吧”。当天16时36分,杜经理回复:“这样没人上班哟”。
微信沟通完不久,钟玲在16时54分接到物业公司班长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刚知道自己怀孕,就被公司开除了,突然没有了经济来源,压力很大。”钟玲告诉《工人日报》记者。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门卫拦下,放在工作场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来”。
过去,钟玲曾在别的公司上班,她了解到对于怀孕职工,公司会相应减少工作量,且不安排夜班,她认为“物业公司做法明显不合法”。2月23日,钟玲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没有回应。3月13日,钟玲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了解到,3月30日,钟玲自然流产,自行休息一周后,4月8日,珠海上冲医院为其开出《疾病诊断书》,诊断为“完全流产”。不久后,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争议: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件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物业公司得知钟玲怀孕后将其开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钟玲认为,公司得知她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而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其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钟玲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应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钟玲曾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且已立案,故双方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且,钟玲所提出请求赔偿内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是因接触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平等就业权纠纷。
据此,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于程序错误。”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钟玲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此外,公司还认为,钟玲被开除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她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前,钟玲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法院查明,钟玲提出辞职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钟玲迟到而扣发其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1月钟玲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许,却在知道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并无因果关系。同时,针对钟玲在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未进行任何处罚,却在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钟玲的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钟玲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判决:侵害人格权,公司赔礼又赔钱
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钟玲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案也是这一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香洲法院法官明确,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解释,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钟玲,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玲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说。
网友评论:
1、上班46天就怀孕,工作岗位是比较少有女性且无冗余员工的保安科监控岗,且试用期多次迟到。我不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别人,但我还是替这家公司委屈的……上班马上怀孕的套路太多了,为什么现在很多公司不敢要有婚未孕的女的,就是这个原因。
2、你以为怀孕是做饭,谋划一下马上就能做出来?善待女性,善良点吧!
3、我们单位就有一个女的,入职不到3个月就拿着医院检查单说怀孕了,要休假。休假后5个月就生产了……很明显是怀孕后入职(自己是不是知道就不好说了)我们入职体检只是查有没有传染性的疾病。
4、对于公司人力HR来讲,职员上班不久怀孕是很麻烦,但按照法律来说,不能辞啊。上个月她提出辞职时如果让她交一份书面辞职信放着,公司或许就没那么被动了。不过,赔偿1.4万,也不算多,就当社会主义人道救济了。
5、前公司遇到一个类似的事。公司工作压力很大的,有经理离职~公司就高薪找管理级别的人接手。招聘来了一个女的,过了2个月试用期才说她怀孕,她拿着高薪不怎么干活了,都推给其他人做,其他人工资还不够她一半。呵呵,不到一年多数离职了……
6、这种违法事情不罚个200万好意思吗?公司不罚多点,1万多就能解决,法律地位在哪里!???
7、楼上,公司是得到多大好处了?200万你真的不要来搞笑了,好像公司的钱是捡来的一样,真为你公司老板担忧。
8、 我真见过有人刚入职一个月,结婚;过两三个月宣布怀孕,然后就以这个名义迟到早退,再然后产假歇半年……真的,以小公司成本来说,亏大发了。。只见国家鼓励生,却没见实际行动,很多企业害怕招适婚未孕女性。
9、辞了是对的,万一上班时间出现点什么问题麻烦更大,这个人回家待着还“心情不好”流产了呢,这要是在工作岗位,这个公司更倒霉了。
10、尊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这话很对,但就业权不仅仅是企业承担的责任。国家要是真想鼓励生育、真想尊重妇女就业权,就好好平衡一下企业用人成本和生育修养之间的平衡。不要一出现这种事就靠舆论压制企业,这样最后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引导女性不婚不育~为了工作老大不小也不敢生育。二是用人单位从根源上婉拒适婚未育的女性。
怀孕了有特殊优待、休产假工资照发,很好啊!可是这家出产假出工资的公司成本怎么办呢,大公司\国企\政府机关也就无所谓了~是出的起~成本反正是国家的,小公司怎么办呢?
国家的生育政策~人日呼吁:必须落实落细!一些建议:
全面优化提升现有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产假);
比如:
1、有一孩家庭,夫妻二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30%,或7折征收;至16岁。
2、有二孩家庭,夫妻二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50%,或减半征收;至18岁。
3、对于婴幼儿必须商品(如:婴儿奶粉、尿不湿)采取医疗器械制度,产品进入医保目录,二周岁内进医保报销一定比例(如30%)。
4、有孕妇的企业~按人数比例减免一些税和费(如残保金、企业所得税)冲抵产假期间薪资。
5、健康中国行动要推出更多具体制度措施,激发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制度奖励身体健康的人:三年起没有医保支出的人,降低医保交费额度;类似汽车保险上一年度没有出险~下期保险费就有优惠)
6、加大对骗医保(邀约住院骗保、假诊断、假住院、代刷医保卡 合谋刷医保卡套现…)的打击处罚力度,对于骗取医保的犯罪行为必须有足够威慑。比如处以3倍到10倍罚款、甚至取消其医保资格。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资料显示,经济压力是影响生育意愿的第一位因素!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三年里,除2016年增加131万外,2017年下降为1723万,2018年进一步下降到1523万人。远低于原国家卫计委低预测方案2000万以上的年度出生人口规模。庙堂之上要真正理解国家人口红利的战略重要性。真正降低生育成本、从法律制度上让家庭在生孩子问题上减负、企业善待尊重孕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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