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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知识问答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发布后,省考录办不断接到咨询有关招考报名等问题的函电。根据《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4年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参照2003年全省招考公务员做法,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4年毕业但报名时尚未领取到学历证书的社会、在职人员(含2004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能否报考问题
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提供学校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上述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考录工作日程,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时仍不能提供学历证书的,原则上不再保留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省、市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后,可延迟到2004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凡因此而空出的录用计划按规定等额递补。
二、2005年年初毕业的春招毕业生,能否报考问题
此次招考不能报考。
三、专业(学业)证书和党校学历证书能否作为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学历证书问题
专业(学业)证书不属学历证书范畴,不能凭专业(学业)证书报考;根据中发[1994]5号、中发[1995]11号和皖办发[1992]6号文件精神,凡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两年制以上班次(包括校内班和函授班)毕业的学员,均承认其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因此,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学历可以比照同等国民教育学历报考。
四、取得双专科学历人员能否按本科学历人员报考问题
已取得双专科学历人员可比照本科学历层次人员报考。
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通过考试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选调到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尚未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能否报考问题
可以报考。
六、《实施方案》的招考对象中关于“本省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的非公务员身份的社会、在职人员”的“本省”如何掌握问题
提供本人或父母的皖籍身份证或户口簿。
七、《公告》中报考条件栏提及 “文秘”、“法律”、“计算机”、“经济”等专业,其内涵如何掌握问题
上述表述及类似表述,是招考职位的大致专业要求,并非规范的学科专业,报名时招考部门应从宽掌握,并在展板上写明。
对报考人员原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不符,但现已具备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相关资格水平(如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的能否报考,由招考部门视情研定。
上述情况,各市人事部门须于报名前与招考部门具体研定,统一口径,在报名期间始终如一地执行,中途不得变更。
八、能否委托他人代报名问题
可以委托他人代报名。凡委托他人代报名的,除提交报考者有关证件材料外,还须提供代报名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省直部门考生因职位取消如何办理改报手续问题
因报名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而取消职位的,由招考部门在现场报名结束的次日(6月2日)上午8:30前告省考录办并移交有关材料,同时负责通知报考人员在2日内(6月2日-3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改报事宜。有关招考部门人事处负责办理改报的相关手续,并将改报后的《考生报名花名册》、《考生报名情况统计表》及时报省考录办。
十、省直部门审核学历证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鉴别学历证书真伪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看证书有无涂改;(2)查看证书钢印、学校印章、校长姓名、证书编号是否齐全;(3)普通高校自1994届起、成人高校自1993届起,看是否使用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看是否由省自考办(2000年以后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办)印制、并盖有主考高校印章以及省自考办印章、钢印。如对学历证书有异议,招考部门要在学历证书复印件上签署“请省教育厅审验”的意见,报考人员持此件到报名现场设置的“安徽省教育厅学历认定台”审验。审验无疑义的,认定人员应签署“已审验”并加盖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印章;如属外省高校所发证书,应在复印件上签署“待审验”并加盖印章,待审验结果出来后通知报考人员。
十一、关于体检标准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等精神,此次招考的体检工作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通知的规定进行。体检标准总体上仍按照上述《细则》所附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个别项目和标准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将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名义联合行文下发各市、各部门执行,并于报名前在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上予以公布。各市也应将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在当地媒体和报名现场公布。
十二、全省报名期间与省考录办联系问题
省考录办在省直报名现场的电话为13966739673(仅限5月30日—6月1日使用),其余时间的电话仍为0551-2602415、2862049。
安徽省人事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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