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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房,以“国家机关”之名

发帖:zgzx1 | 2009/8/2 12:01:46 | 第 1

福利分房,以“国家机关”之名
     高兴翔 时代周报记者
    
     中国推进住房商品化改革十年后,福利分房的旧习依然暗流涌动。
    
     在房价不断高企的今天,住房供给的双轨制已然泾渭分明:有幸在“好单位”工作的人坐享福利,运气差的花大价钱买商品房。
    
     公务员与房子
     公务员曹叶最近关注着单位里分房子的消息。自2006年开始,她一直供职于北京市委。
     在房价动辄过万的京城里,靠工资买房对工薪阶层来说显然不现实。从2006年开始,北京市直系统公务员每月还可以领取500元的住房补贴。这笔钱被存在固定的账户上,只能在购房的时候才能动用。
    
     让曹叶欣慰的,就是她会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买到“内部经济适用房”。最近单位里又传出消息说,市委在南三环附近新建了一批内部房,全是大户型精装修。至于这次能否如愿以偿,小曹心里没有底。
    
     曹叶说:“相比较而言,中央部委分房的速度要更快一些。同样是工作两年多,我在中联办、外交部和统战部的同学都已经分到了房子。”他们大多是低价购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修建的经济适用房,抑或购买各机关自行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在中国停止福利分房十年后,仍然有一大批人游离在房价暴涨的潮流之外,享受住房供给双轨制带来的优惠和便利。很多党政机关、军队、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等,一直在不断尝试着各种形式的“自建住房”。这些带有“国家机关”色彩的机构,正在力图以“国家”的名义跑赢飙升的房价。
    
     屡禁不止
    
     以“国家”的名义来看,宏观政策并不鼓励单位利用各种名义行福利房之实,甚至有禁止之势。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该年7月30日起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第二年,国务院又专门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京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随后,企业福利分房的尝试也被叫停。2001年,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以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大约从2003年开始,不同种类的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报批立项、由单位自行建造并定向出售的住房,逐渐形成规模。那段时间里,不少国家部委带头在北京自建住房,并以类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人员。在2004年北京市直机关的分房盛筵中,出售房屋的70平方米内价格仅仅3000元/平方米左右,“超出规定的面积按照市价购买。”而随着同期北京房价的暴涨,相同地段的商品房早已翻番。
    
     中央政府也曾三令五申地制止以经适房名义行福利分房之实。2006年8月,原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出台24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超国民待遇”的危险
    
     但这显然难不倒根深叶茂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医院、幼儿园、学校、培训中心等附属机构,都可能积攒大量无偿划拨的土地。单位往往会通过改变这些场所的建筑用途来自建经济适用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曾经撰文分析说,这些单位名义上大都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实质上是力图绕过土地公开“招拍挂”的政策门槛,甚至把公务员住房纳入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经济适用房”范围,再加上各种明暗的税费优惠,一些部门的公务员往往可以用只有市场价若干分之一的“价格”买到产权房。
    
     “无论是集资建房还是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其玄机均在于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零地价国有土地”,原国家房改办主任张中俊说。
    
     在张中俊看来,这其中往往包含了不合理的特权。如今能“单位自建”的往往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字号垄断企业。它们和行政权力之间天然的亲缘关系,很容易在土地配置上获得主管部门或明或暗的支持。这种部门实力与分房福利结合的分肥,更是在今年4月爆出的温州“购房门”事件中达到顶峰。2004年至2005年间,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竟然自行将94套住宅按暂定价不公开销售给当地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其中包括数十名市、县级领导干部及一批“关系人”。
    
     “住房上的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不仅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一些国家历史上在公务员住房问题上的不慎做法曾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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