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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快递巨头叫板中国邮政 |
摩擦由来已久
四大快递巨头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自90年代之后,与中国邮政之间就摩擦不断,最典型的应属2002年的“邮政快递之争”。
争端尽管以双方的妥协而和解,但却开始了对中国邮政垄断体制和老《邮政法》的抨击风暴。如中国邮政被形容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必须进行邮政体制改革,拆分不同业务;同时需要修改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明确邮政的专营范围等。
“多年来,跨国快递巨头与中国邮政行业之间争执就一直非常激烈,某些公司和某些人甚至借学术见解之名,直接攻击中国邮政的业务定性和政策规定,”中国通信学会某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了解,双方的争执焦点集中在快递与邮政之间存在竞争的业务方面,即邮政业务中的物流和信件专营,特别是信件专营。跨国快递巨头们认为,邮政部门的信件专营应该仅限于私人信函,除此之外属于市场竞争业务。
近几年来,跨国快递巨头们为了支持自己的这一说法,先后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支持,如最初的垄断说,后来的国际接轨说,以及WTO国际规则说等。
“其实,邮政是一个特殊行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惯例,”北京邮电大学邮政研究中心主任杨海荣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分析说,“特别是对信件专营,各个国家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他介绍,荷兰实行的就是邮政市场完全放开的政策,但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而且还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设立“普遍服务基金”。而对于中国这种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来说,邮政不可能完全放开,因为邮政运行模式必须体现其固有的非营利性的普遍服务原则和通信安全原则。
邮政不能背离之原则:普遍服务与通信安全
与一般行业相比,邮政业有两大基本原则:普遍服务和通信安全。中国现行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修改,也都是遵循这两条基本原则。
从市场角度看,邮政所开办的某些业务虽然有一定收入,但其基本业务或核心业务是为全社会所有地区、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提供都能消费得起的普遍服务,以及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特殊服务,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消费的起的邮政”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力之一。也正因如此,万国邮政联盟至今仍一再明确邮政服务虽然可以引入企业运行机制,但其本质是履行政府职能而非企业(公司)行为。
杨海荣教授介绍说,普遍服务的原则具体体现就是,现在在中国,不论是发达城市,还是偏远山村,信件都能送达,中国邮政设立网点的标准是“邮通”,而非营利与否;另外,邮资也是低廉的。因此,业务量少、成本高的边陲地区的邮政网点,显然是亏损的,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国家财政承担。
但对于市场化的快递公司而言,他们选择经营网点的标准是商业利润,“嫌贫爱富”是资本的本性,因此,他们只选择业务量大、交通方便的大城市和发达地区。
在此背景下,如果取消信件专营,结果只有一个:国家邮政承担偏远的、亏损的公益性的邮政服务,而快递公司则抢占盈利性市场份额。这显然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接受的。
“邮政的另一大基本特征是,必须保证公民个人信件和政府机关之间信件往来的安全,这也决定了必须实行信件专营,”杨海荣教授说。
他举例说,如大学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传递,就必须有邮政专营,还有政府机关之间的一些文件传递等,这些都属于“机要邮件”,有专门的机要邮件局负责。
这次四大跨国快递巨头提出的按照“信件重量”——重量少于350克的信件为邮政专营范围的要求,马海荣教授解释说,国际上也有这种划分法,但没有统一标准,如有的国家是1公斤以下,还有的是500克,也有20克的,这由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据了解,正在修改中的《邮政法》可能也会考虑重量划分法,但部分业内人士极力反对:谁能说重量重的信函就不需要通信安全。
邮政快递之争
2001年10月美国发生了“炭疽幽灵”恐怖活动。此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信件运行管理和安全戒备。当年的11月,中国政府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的紧急通知》,旨在监控通过信件进行的恐怖活动。据此,中国国家邮政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6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为“一委托四不准”,即快递企业必须通过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才可以经营业务;不准经营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信件;单件信件邮资标准不准高于邮政部门经营的同类业务的资费标准;不准寄送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不准寄送县以上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
文件刚刚出台,快递企业、特别是国际快递巨头就纷纷表示强烈不满,四大快递巨头更是将联合署名的意见书呈交给有关领导,要求停止或暂缓执行 “64号文件”。
最后,事件以中国邮政和快递巨头“各让一步”结束:快递巨头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从业务上接受中国邮政的监管;中国邮政不以“500克以下信件”作为专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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