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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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药学服务事业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国药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力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根据药学服务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结合目前我国药学服务现状,按照国际惯例推出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的药学咨询师是指从事药房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药学服务工作,为顾客提供药物使用的针对性专业建议,提供咨询服务,并完成和创新药学服务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级别:助理药学咨询师;药学咨询师;高级药学咨询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成立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地点设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1座6楼)。
第五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药学咨询师认证体系、考试体系和培训体系的建设;培训教材的指定、编印、出版、发行;负责药学咨询师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市场开发;推进该项目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实现学分或成绩互认、转移和证书互认;负责编制学员档案和管理,网络查询系统开发维护;创办“药学咨询师人才(查询)网” ,实现证书查询、网上论坛、远程辅导等功能,为学员和加盟单位提供便捷完善的服务;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宣传;收取和支配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市设立特许机构(鉴定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相关范围内考生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等组织工作。其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认证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或培训资格的相关机构均可进行本职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考前辅导。其教材和大纲必须选用由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编写或指定的教材。培训费全国指导价三个级别分别为1800元、2800元、3800元,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及教学成本进行上下浮动20%,农村或贫困地区或申请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可适当减免。
第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9月,12月的第三个周日。特别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助理药学咨询师、药学咨询师实行考试加面试评定的办法,两个级别分别考试和现场面试评定。根据考试成绩和现场评定结果确定是否通过报考级别。
第十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建立考试题库,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考试。
第十一条 监考实行现场监考和远程监控同时进行的方式,除安排监考人员现场监考外,还通过摄像头对每位考生远程监控,重点考场全程录像。
第十二条 高级药学咨师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必须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50标准学时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者经过专业培训可自愿报考助理药学咨询师。
(1)取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助理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以上。经助理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者经过专业培训可自愿报考药学咨询师。
(1)取得助理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2)药学大专毕业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3)具有药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4)长期从事药学工作五年以上,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自愿申报高级药学咨询师:
(1)取得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在国家专业学术杂志发表论文1篇以上者。
(2)获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在国家专业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
(3)获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具有药学或医学专业副高职称以上。
(4)长期从事药学工作并有药学专著者。
第十六条 高级药学咨师评审一般在提交材料45天内完成,未通过者评审费不退,再次申报须半年以后。
第四章 认证考试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助理药学咨询师考试费150元,认证费350元。药学咨询师考试费150元,认证费360元。
第十八条 高级药学咨询师专家评审认证费1900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员报名时交建档费,助理药学咨询师80元,药学咨询师100元,高级药学咨询师220元。赠送教材一套。不论通过与否,档案信息永久保留。
第五章药学咨询师培训师
第二十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对药学咨询师培训师实行统一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师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对自己提供的授课服务内容负责,对参加培训的全体成员负责。在培训课堂上,要以谦虚的态度为参训者提供高质量和满意的授课服务;真诚公平对待学员,为培训过程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 培训师应具备将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大量经验运用于讲课实际的能力。对自己宣讲的内容、倡导的行为要言行一致、率先垂范,在参训者心中树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培训师要具备持续学习的态度和能力,把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授课技巧和备课能力
第二十三条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依据培训战略和培训目标,将与每年年底统一对培训师候选人或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现有培训师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
第二十四条 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考核成绩合格者将被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聘任;培训师一年内授课场次在6班次以上,总授课时数不低于18课时/年,且80%以上学员评价在“良”以上者可续聘。
第二十五条 药学咨询师培训师将根据全国药学咨询师培训计划,负责相应培训课程的组织、授课;积极参与药学咨询师培训课程的内容研发、教材教案编写及更新,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资料及操作经验,提高讲授水平;协助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实施的调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并配合撰写相关报告;学习、吸收外部课程,结合具体情况拓展内部课程。
第二十六条 药学咨询师培训师遵守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学员进行对培训好不好晒后什么面膜补水效果好瘦腿哪种眼霜效果好化妆水什么眼部滋润最好师的课堂教学评估工作;未经同意在外部机构进行营业性、非营业性授课均属违规行为,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药学咨询师评审员
第二十七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认证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评审员经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统一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应热心从事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评审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判断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各项药学领域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理论和方法;承担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还要具备所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三十条 评审员分主任评审员和一般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中级专业职称和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有五年以上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经历,具有独立组织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一般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评审经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应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通告、办法及细则。
第三十二条 评审员应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的评审,以及对获证学员的抽查、复查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审员应按评审要求和程序实施评审,有效地计划和执行所分配的任务,以发现和正确判断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中的问题,提出合理改进意见,报告所观察到的情况和评审结果,作出恰当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评审员应保存并保管好有关评审文件,按要求提供这些文件,对被评审的一切技术资料、测试数据、记录、审查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审员应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评审员不得在被评审单位内兼职和参与有损公正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被评审企业或其他评审员有违反规定的现象时,有向上级直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领导评审组工作,按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方案,挑选评审组其他成员,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方管理人员接触,组织实施对各单位的评审。
第三十八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向评审机构提交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吊销其评审合格证书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主任评审员由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结业证,经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注册后由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受聘评审员均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四十条 聘任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评审员审批推荐表(见附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经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后,择优聘任。
第四十一条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须由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注册。
第四十二条 评审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接受国家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受聘评审员聘期三年。聘任到期前一个月,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认证指定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员聘任期间的情况和本人意愿通知其续任或解聘。续任者按规定办理续任手续,重新颁发聘书,聘期顺延三年;解聘者到期自然终止其评审员资格,注销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不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者,将对指定的评审机构给予批评、通报、解聘、注销注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注册药学咨询师
第四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可以向全国注册药学咨询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药学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药学咨询师资格;
(三)助理药学咨询师参加药学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注册;
(四)在药学服务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人员可申请注册药学咨询师、注册高级药学咨询师;
第四十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因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学咨询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四十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药学咨询师申请表;
(二)药学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药学咨询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七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全国注册药学咨询师协会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全国注册药学咨询师协会对注册药学咨询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八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十条 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由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评分,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和评审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十一条 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会根据各级别合格人员的汇总情况统一制定证号编码和相关信息,统一打印中英文对照证书。证书加盖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钢印。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将录入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数据库,证书可在全国认证办官方网站查询,并自动成为认证办个人会员,享受会员待遇。会员可通过互联网定期得到相关教辅和信息,使会员的知识体系保持不断的更新和提升。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评专业委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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