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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 2006/10/30 15:43:33  
   pc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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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
     □樊雪,志李冰
    
       民营企业参加全部社会保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保险费率计算,需要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约30%(包括约20%的养老,6%的医疗,2%的失业,1%的工伤与1%的生育)的社会保险费
     ,民营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即使企业仅仅参加养老、医疗及工伤三个主要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率也达到了27%,仍然偏高。以盈利为目标的广大民营企业在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保负担时,存在着强烈的逃费驱动。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来调节社会保险,已经很不适应。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具体操作中适当调低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险中的参保费率也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水平。
    
       公元前4000多年,古埃及人在修建金字塔时,石匠们就组织了互助会,共同缴纳会费,用来支付会员死亡的善后费用,这大概是社会保险的最早雏形。事实上,大多数人都会有一种规避风险的内在需求,对于我国广大民营企业的员工也不例外。
    
       从政府层面上讲,2004年9月7日,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险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保险问题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以参保率为主要指标的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水平却跟不上国家的总体社会保障水平,其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我国民营企业员工的独特构成是导致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
    
       民营企业的职工在思想、文化、观念等方面,不同于国有企业或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民营企业职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保障权益。他们不清楚企业负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险责任,法律知识也比较缺乏,对眼前利益考虑较多。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参保意识不强,“发钱才是硬道理”,“生存才是大问题”,不愿意从为数不多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参加社会保险。民营企业职工自己不愿缴费、也不会监督雇主为自己缴
    
       费,于是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参保率低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民营企业中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是导致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这使得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手续不完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常常是以劳资之间权力、义务的不对称为前提。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不规范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不规范,随意性大,口头约定比例高;合同中对社会保险约定不明确或根本不约定;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双方的信用意识较弱,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因而民营企业的员工流动性更强,劳动关系极不稳定。而且民营企业多处于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生产经营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导致停产甚至倒闭。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民营企业主常常会拖欠职工工资、降低保险福利待遇或辞退员工,企业员工要么苦苦等待,要么只好走人。在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下,民营企业主总是企图减少工资成本,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民营企业主尽量少地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一种具体表现。
    
     中华工商时报  第三、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太高也是影响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国际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上看,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最初的总费率为10%,企业与员工各负担一半,1994年后维持在20%左右。相比之下,中国的社保费率相对偏高。自1991年以来,我国逐渐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把私营企业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之中。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在这份文件中规定,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参保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不缴费。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或雇主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国家还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覆盖了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但是如果民营企业参加全部社会保险,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社会保险费率计算,需要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约30%(包括约20%的养老,6%的医疗,2%的失业,1%的工伤与1%的生育)的社会保险费,民营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即使企业仅仅参加养老、医疗及工伤三个主要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率也达到了27%,仍然偏高。以盈利为目标的广大民营企业在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保负担时,存在着强烈的逃费驱动。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水平的低下不但已经影响到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使企业难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不利于形成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机制,而且还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调动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借以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与自我责任感;选择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费率,将是促进我国民营企业提高社会保险水平的重要手段。
    
       首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险立法的进展密不可分,甚至社会保险立法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都以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前提。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来调节社会保险,已经很不适应。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例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我国的行政法规不同,瑞典、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则不仅规定了经济责任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瑞典为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美国为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由此看见,在目前人们社会保险法制观念不强,各种拒缴、欠缴社会保险等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社会保险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必须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主及其员工的参保意识。民营企业参保率不高,除了客观原因外,劳资双方认识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对民营企业主和员工双方的社会保险权益教育。特别要把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政策、具体规定向民营企业主讲解清楚,要使他们认识到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是他们的必然责任。对于民营企业员工,要对他们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他们逐步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同时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各种具体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感,主动参保。
    
       最后,在具体操作中适当调低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险中的参保费率也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30%的社会保险费率对于广大民营企业来说偏高,应该适当调整使之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提高民营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力。
    
       (樊雪志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李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2006/10/30 15: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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