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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及主要区别 |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集团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的,只能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3、核心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在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组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
二、企业集团与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以资产关系为纽带,联合若干企业组成,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经济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是企业联合体的名称,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有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以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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