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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离岗可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
人社部日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通知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据介绍,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据了解,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原文: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3/t20170318_268143.html
链接:《政策图解(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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