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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辱母杀人案依靠法理智慧胜于舆情绑架 |
本帖作者: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律师。
这两天关于辱母杀人案的各种帖子刷屏了,但这案件你从媒体给你的第一感受开始的指责,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媒体的立场和真话不全说,其实是绑架了公众的思维的,这个案件有更深层次的东西。我们需要在更高层次的法理智慧上去思考问题,要高于媒体审判和舆情绑架。
在对此案民意汹汹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看看历史上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汉武帝刘彻当太子的时候处理过一个案件被计入史册的。刘彻十四岁这年,廷尉呈请景帝审批一件杀人案,杀人犯名叫防年,被杀者是防年的继母。因为继母曾与奸夫合谋杀了防年的生父,防年要为父报仇,一气之下杀了自己的继母和奸夫。廷尉说明案情以后,请求以杀母这一条法律论处,判防年大逆罪。这个罪名是要凌迟的。汉景帝觉得这个判决不准确,就诏问刘彻。刘彻分析说:“世人常说继母不同生母,这说明继母与生母还是有所差别的,继母是因为生父而成为母的,谋杀了生父,与继母也就情继义绝,不再存在母子的关系,不应判他大逆不道的杀母罪,而当按一般的杀人罪判处。”由于死者本身有罪就是大逆罪,因此再减一等,最后判处的是流放,就是与于欢案判处无期徒刑差不多的刑罚(见《通典-刑法四》。这杀父可比侮辱其母重多了,一样是要类似无期徒刑的。
而对于欢案,首先就是案情的认定,按照某证人的说法是令人发指的侮辱,但这个司法判决最后并没有认定,所谓的生殖器蹭脸,这不是侮辱了,在法律上是有专门的说法的,叫做强制猥亵,这本身就是犯罪的一种,是公诉的罪行,而侮辱罪则是自诉的罪行。至于暴露生殖器,一些暴露癖,则轻得多。
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事情发生在被告家的工厂,证人是被告家的雇员,而有关媒体写的是外面路过的工人,有意回避了工人的立场身份。所以侮辱的细节是否真的如此恶劣?目前是法院没有认定媒体上的细节,检察院只说了有辱骂,而辱骂就只是口头的了,同时被告人本人的辩解里面也没有谈到这些细节,被告一方的证人与被告人的辩解都没有对上,法院怎么能够认定?为何申诉与被告人当庭的辩解有差距?这很说明问题,因为内外无法串供,后来的添油加醋在里面的被告人是不知道的。而这样的“事实”媒体自己是单方面根据这些证词就认定了,引发社会的巨大舆论场。
很多人认为这个极端的侮辱下就杀人也不为过,且不说这个侮辱事实是否是真相,就算侮辱成立,我们应当注意到:侮辱罪是一个很轻的罪名,只有侮辱情节严重才定罪的,而且是自诉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所以具体到这个案件的案情,就是告诉才处理。而且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侮辱罪导致受害人自杀身亡和精神失常,也没有结果加重的处罚,也就是这个罪3年有期徒刑就是顶了。
所有的可以让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侮辱,其恶劣程度大概都不会低于本案的情节。对一个三年有期徒刑就是顶的行为,你以一般是死刑的杀人来报复,不重判行不?此案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已经从轻没有判处死刑了。对一个最高判处三年的罪行你以杀人来自卫,不过当?更在于此案当时侮辱已经结束,嫌疑人明显的是事后报复,与正当防卫不符,当然也就不属于防卫过当。而且这个事件发生在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旁边有嫌疑人的工人等在场,并且是透明玻璃可以围观的,这实在是难以构成拘禁。此案法院明确认为,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很多人还说这个案件警察的不作为,这里我要说的是警察对侮辱罪就是不作为的,是你自己告诉,自己到法院自诉的罪行,你还没有自诉,也就是没有走法律程序,就杀人报复,当然不成了!不属于公诉案件,警察的参与度是不一样的,而且还有一点就是我们对疑罪从无的扩大化,警察也要疑罪从无,确实限制了很多情况下警察的介入能力,尤其是对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的限制,几乎是硬的杠杠(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4-11/18/c_1113287928.htm)。而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有关表述的矛盾和不清晰。对警察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媒体这次对待山东事件,采取了和对待雷洋事件截然相反的立场:雷洋案是指责警方没有足够证据就粗暴执法,山东案则变为指责警方只重法律程序而不尊重礼俗伦理和自然感情。除了认为警方一无是处外,这两种立场可谓南辕北辙,却被同一类媒体人翻云覆雨地玩弄于股掌。
对比此案,我们还可以回想一下发生在15年前的著名案件,《延安死囚枪决前4分钟最高人民法院急令暂缓(图)》http://news.sina.com.cn/c/2002-07-12/0902633455.html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事件。被告人虽后来仍被执行死刑,该事却在法学界引发对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广泛讨论,甚至成为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此案是受害人调戏侮辱被告人的女朋友,并且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自卫,用砖头打伤致死。此案最后被坚持了死刑。我还可以想一下,就算是讲究侠义的《水浒》,武松的判决也是流放充军的重罪,他这个杀西门庆和潘金莲,这两人的罪恶比侮辱一下肯定要重的多了,而且那是法律真的不作为。侮辱是可以自诉的,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走法律程序。
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审理已经非常倾向于被告了,被告是持凶器导致的死亡,按照类似案件,都是故意杀人,而本案已经变成了伤害致死,这已经差别很大了。虽然你可以说被告没有杀死对方的直接故意,但在中国的司法事件当中,使用凶器的都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也就是可以预见的结果而放任之。而媒体把这个凶器美化成为水果刀,但水果刀是没有血槽的,于欢能够连捅四人,必然是有血槽的匕首,这里为何不说是匕首?为何不认定故意杀人?!
更进一步的讲则是我们要从其借贷的逻辑性和高利贷的潜规则当中,发现疑点(推测):本案说苏某某只借了140万,还了184万和一套房,还差17万云云,这里我们发现没有写借贷的时间,如果时间够长,就算还了184万也不是高利贷!而差17万被如此逼债,深深的牵动了读者的心,但这恰恰是不合常理的问题所在!如果真的是只差17万,这点钱你叫11个人来讨债,完全是不合成本的,你给每个人多少钱啊?这点钱请的起黑社会催帐?还有就是高利贷者最爱干的是放水养鱼,他们其实是希望你能够不断的付利息而不希望你能够还清的,也就是说欠17万的话,人家肯定等着收你利息了,如此逼债是为什么?
我们在从判决和报道当中,只要仔细留心,就可以找到更多有用信息了。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开始明确称母亲苏银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贷款难而不得不借高利贷,但是,在文末不起眼处却又称案发后“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拖欠工人工资,也被警察带走”,可见,苏银霞有诈骗嫌疑。放高利贷的黑社会与集资诈骗犯的冲突,很常见。
南周的新闻故意模糊事实,搞煽情。其后我们又可以发现很奇怪,媒体报道时通篇不提于父,甚至让不少读者误以为苏银霞、于欢是孤儿寡母。近日新消息透露了真相,原来于父“于西明”早因集资诈骗跑路了。
这个苏某一家人,看起来根本就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他们与高利贷者的关系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不是企业经营的问题了,而且到底是不是高利贷就很难说了。这里的利息多和17万余款,可能就不是真实的情况(待法院认定)!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是小不了的,动辄是千万级,上亿元的大案也是很多,法院判决有意回避了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而因为非法集资等产生的债权,不论是债主还是债务人,都是不愿意放到这个杀人刑事案件里面来的,都不会说、不会举证的!最后剩下来的,也就是高利贷者自身与之直接的债务。因此肯定是有大量的债权没有放进来,导致后来的余款17万很少,184万一套房还的好像很多,本金计算少了,利息当然就利率高了,这个是不是高利贷还两说呢!等到他们家的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罪行公开,到底欠多少还两说呢!
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下已经公开的信息:据中青报报道(记者卢义杰、实习生陈丽媛,《中国青年报》2017年03月27日03版),2016年10月,山东源大工贸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57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山东源大工贸公司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人亦被判决偿还他人100万元。一个小厂怎么有了这样高的债务?背后不就是它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工具吗!苏某丈夫于欢父亲于某卷款而逃,这隐匿的财富在哪里?作为债权人好不容易才堵住了他们家的人,怎么能够让他们跑掉?血汗钱被骗,怎么能够不痛骂一下?!人家找黑社会来催债,才是不得已之举(风险和成本都是很高的),否则我们的社会,欠钱的是爷爷、借钱的是孙子,他们怎么可能还钱?!
我们还要看看这催债人的背后,据报道(http://news.sina.com.cn/c/nd/2017-03-27/doc-ifycstww1178092.shtml):“借款300万元,每万元月息300元”。这句话写在冠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冠民初字第1533号”之中。该判决现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中,吴学占以原告班长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但判决书并未显示二人是何关系?我们还要看到这催债人的背后的债权人,他们被失明了!这月息万元300,年息是36%,正好是所谓的银行利率4倍的上线,这样约定利息是不违法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这24%到36%之间的真空怎么办?这个法律也有问题,法律的真空给了黑社会权力空间。
此案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媒体的刀笔的厉害了!
如果我们的媒体换一个角度这样写 —— 用侮辱手法讨债的人被判处了侮辱罪,被集资诈骗了的受害人,则可以选择一些写成是:自己孩子的学费被骗面临失学、善良老人的终身积蓄被骗、病人的救命钱被骗等等,一幅幅的血泪控诉,然后就是罪犯卷款逃走,大家集体去讨债,在极度悲愤的情况下,讨债人堵住了集资诈骗者家人,做了一些过激的事情,却还被反咬一口被判刑了,家里的收入也断了云云……,你会怎样想?
如果再变成被骗后极度悲愤之下,强烈辱骂和羞辱了诈骗犯,诈骗犯的儿子就手持尖刀行凶致一死三伤还无罪,因为你们侮辱了他的母亲,杀你有理。这样的舆论又会是怎样?
而诈骗犯想要逃跑,受害人拦着不让走,还违法了?这也是诈骗犯的正当防卫的理由?!其实真的要说警察有什么不作为的话,是当时为何不把涉嫌非法集资的嫌疑人带走?!而是案发以后带走的他们。(回到上贴了)
在这个案件里面,普通公众是被强烈的叙事化的情景所包围,把自己当作就是情景当中的当事人,想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的时候怎样要拔刀,但事实却与包围你的场景是不同的,首先你不会是诈骗犯,更在于你其实是一个弱者,能够在十多“黑社会”面前拔刀并且一死两重伤的,也是练家子了,这是绝大多数的人做不到的。
从概率上讲,如果我们法律支持了你这个,你更可能的是走向另外一面,这一面是什么呢?就是流氓挑衅你一下,只要你骂上两句侮辱他的话,他就可以怎样残害你都有理了,这样的典型案件也是刚刚发生,我也是写文章揭示真相的,这就是丽江毁容案!这个案件当中的流氓对弱女子,就是找理由说该女子辱骂了他们,所以他们长时间折磨并且导致了女子毁容。他们这样做,当地的警方有倾向性,导致全国舆论大哗的。
如果这个案件,我们改了法律,则我们每一个人大概率的不是说谁欺侮了你你可以不做弱者,而是流氓可以更容易找理由欺侮你了!每一个人心中都有当大侠的情节,但真的到了以侠乱法的社会,其实反倒是黑暗当道!就如当年红卫兵的“正义侠义之心”下,社会会被搞成什么样子?(路见不平就可以拔刀相助、抓住‘恶人’可以群起攻之,真的是好社会?)
我们要讲依法治国,这里就是要讲法而不是人治人情等等,这里法律该怎样判就是怎样的,不能因为某些案件的特殊而不尊重法律(尽管法律有时候的确不近人情、或有问题),这原因就是特殊的案件总是小概率的,如果你在这个小概率的事情上开了先例,则各种无孔不入的奸恶之人,一定会让你在大概率的事件上,引用这个先例让你痛不欲生。
我们的人治当初的问题不也是出自于此吗?而在法治之下,这特殊的案件处理,其实是有智慧的,这个智慧在我们古代也是有的,这不是改判,不是枉法,不是改法,而是特赦!我们在司法制度里面也保留了特赦,但我们实际应用的情况太少,完全可以更多的应用。
这里我们也举一个特赦的例子,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很多人引用来说明辱母案应当无罪的佐证,内如是这样的:董黯,字叔达,仲舒六世孙也。事母孝。母疾,嗜句章溪水,远不能常致。黯遂筑室溪滨,板舆就养,厥疾乃痊。比邻王寄之母,以风寄。寄忌之,伺黯出,辱其母。黯恨入骨。母死,恸深切,枕戈不言。一日斩寄首以祭母,自白于官。奏闻和帝,诏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不就。由是以慈名溪,以董孝名乡。——南宋宝庆年间《四明志•叙人》记载“慈溪”来历,即汉代董黯杀辱母之恶邻,获帝赦并嘉其行,由此得名。这个案例,实际上不是不定其罪,而是赦免其罪,原文就是皇帝“诏释其罪”和“获帝赦”,而不是依律无罪或者皇帝改律法,对待一些法律不能适应的特殊性案件,特赦就是一种非常合适的做法。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怎么说的很清楚,应当判的无期徒刑也很清楚,我支持这个判决,但我也认为此案可以依据法律程序特赦,而不是改判支持私力救济泛滥。法律是严肃的,但执政者的人情在特赦上,而不是以人情和道德来乱法上。
法律是有智慧的,不是你可以道德凌驾的,但同时也给你留有了人情味的出口,特赦的重要意义,我们现在的法学界理解的不足。
同样的我们还可以看一个著名的民国的替父报仇的案件,这就是1935年11月13日,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于天津居士林佛堂,向已退隐的前北洋军阀孙传芳连开三枪,将其击毙。这个案件孙传芳对她父亲是依据公权力的行为。尽管舆论铺天盖地地同情施剑翘,但法院更关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正义,而非突破法律框架,以道德因素(孝道)或者古代儒家经典来容忍施剑翘的暴力复仇行为。故河北高院更为细致地推敲了施剑翘杀人之后的举动,严格依照法律文本,指出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情节(按民国刑法,“自首”情节必须发生在罪行被发现之前),推翻了天津地方法院的判决。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颁布特赦令。特赦令承认施剑翘杀人触犯了刑法,但以其孝行“其志可哀,其情可原”为由,赦免了她。换言之,施不必服刑,但仍然有罪。这就是法律与道德、舆情的关系应当怎样处理很好的范例,我们80多年前能够解决清楚的事情,今日也是可以参照当年的智慧的。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们要看到媒体绑架下的另外一面,要多角度的思考,案件不是那么的简单直接的。这个案件媒体利用了社会上对高利贷的仇恨和受害得不到声张的仇恨,却有意掩盖了这个案件背后是非法集资的伤害和善武者的暴力,而这个非法集资的洗地和不顾受害人一味地保护嫌疑人,正是这些媒体的一贯做法!如果这样的情况成为惯例,我们普通老百姓不是能够对恶势力拔刀相向,不是能够路见不平一声吼了,而是你骂人家都不成,是因为你辱骂了人家,人家就可以打你,就如丽江毁容案那些为凶手洗地的人的逻辑一样。理智的人不能被这些无良媒体带到沟里,社会不能如此,中国的顶层更应当看清楚。
这里我们需要的就是法理智慧,都要系统的理解法律,而不是割裂的法条,法律和道德、人情有冲突的时候,法律不是愚蠢的,而是有出口的。对特赦的意义要更深的理解,要利用好特赦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而不是随意修改法律或者不尊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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