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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发表毕业论文、评职称的理想期刊 2005/6/27 16:32:48  
   kjxxzy
   等级:新手上路(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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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毕业论文、评职称的理想期刊
     《黑龙江科技信息》杂志是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社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综合性科技经济类学术期刊。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半月刊。国内统一刊号:CN23-1400/G3 国外发行代号:ISSN 1673-1328,邮发代号:14-269。国际标准大16开精美印刷。
    
     内设科苑论坛、创新教育、百花园、改革与探讨、数字天地、建筑工程、经济论坛、农业天地等相关栏目及内容。
    
     《黑龙江科技信息》杂志肩负着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教兴国的责任。为振兴科技进步、评定各类职称、推介人才的需求,本刊向广大科研工作者、文教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等征求科技、文教、企业、事业等各个方面的稿件和学术论文,来稿以3000字左右为宜,欢迎来稿。
    
     作品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文字精炼、数据可靠。来稿文责自负,严禁抄袭。稿件请附作者简介及联系方法。来稿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本刊常年征稿。欢迎信函投稿和网上投稿。
    
     联系人:田波
    
[本贴被admin于2009/9/3 13:32:43编辑过]     
2005/6/27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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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jxxzy
   等级:新手上路(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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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业提供人事部职称评审|全国工程师、经济师职称评审服务
     
     详细请看:http://www.edpsp.com/s/list.asp?id=1450
    
     全国工程师、经济师职称评审招生简章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师在各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满足市场需求,充分调动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决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在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职务系列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暂时开展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医学五个系列。
    
     三、职称评审种类:
    
     工程师分类:
     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设艺术设计工程师、建设装饰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农艺师、园艺师、讲师、医师、药师、护师、园林设计工程师、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工程师、暖通空调安装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等。
    
     经济师分类:
     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会计师
    
     四、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3、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4、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一寸彩色蓝底照片8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4张。
     5、申请中级职称必须77年以前出生,申请高级职称必须70年以前出生。
    
     五、评审方式 函授,代理评审。
    
     六、发证机关
     人事局发证,全国通用。
    
     七、费用
     初级评审费:1800元;中级评审费3500元;高级评审费8000元。
    
     一、 经济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理经济师:
    
     (1) 初中、高中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经济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经济工作;
     (2) 能进行经营核算。
    
     2、经济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10、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经济师职称满4年,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经济师职称满2年;
     (3) 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能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较好地总结经营活动经验,并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
    
     3、高级经济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会计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助理会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8年、6年,且取得会计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财会工作;
     (2) 具备财会业务基本知识;
     (3)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胜任一般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会计师:
    
     (1) 初中、高中、中专(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10年、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大专以下者4周年、本科学历者2周年;
     (3) 熟悉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财务工作经验较丰富,能撰写出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4) 能解答和处理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较复杂的问题,具有指导会计初级职称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3、高级会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统计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助理统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统计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统计工作;、
     (2) 有理论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
     (3) 能对统计工作进行调整和分析,能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法,能写出一般的统计调查报告。
    
     2、统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非本专业中专10年)、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年限达到上述要求;
     (2) 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大专以下学历者4周年,本科学历者2周年;
     (3) 较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够拟订有关统计调查方案,能很好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能写出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及专业论文。
    
     3、高级统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工程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
    
     (1) 初中、高中 (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专业)、大专(非本专业)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 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知识;
     (3) 具备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力。
    
     2、工程师:
    
     (1) 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12年、8年,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工程师2周年以上;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具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 会识图、会预算、会设计;
     (4) 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比较突出;(5) 专业理论知识全面,能撰写出质量较高的专业论文。
    
     3、高级工程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五、农业系列(含畜牧兽医专业)职称基本条件
    
     1、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本专业中专、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知识;
     (3) 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力。
    
     2、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8年、12、8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满4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满2年;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业务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扎实,能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3) 能正确运用业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总结工作经验,能研究分析技术问题,能处理技术难题,能承担技术咨询;
     (4) 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3、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六、卫生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医(药、护、技)士
    
     (1) 中专(本专业)毕业即从事本专业工作;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或医院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6年、4年;经县以上卫生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获得相当中专水平的医药护技专业合格证书(结业证)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 了解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知识;
     (3) 具有一般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辅助工作。
    
     2、医(药、护、技)师
    
     (1) 本科毕业即从事本专业工作
     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医(药、护、技)士职称4周年;获得大专水平的本专业的专业合格证(结业证)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非本专业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4年、6年、8年、12年,取得医(药、护、技)士职称满4周年,且经专业培训合格;经县以上卫生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8年,取得中医士职称满4年;
     (2) 熟悉专业理论知识;
     (3) 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正常业务工作;
     (4)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药师。
    
     3、主治医师(主管药师、护师、技师)
    
     (1) 本科毕业后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3年;专科、非本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4年、8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分别满3年、5年;中专、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9年、12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5年;职后取得本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3年、3年、4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5年,且经专业培训合格;经县以上卫生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取得中医师5周年。
     (2) 获得执业医师、药师资格;
     (3)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先进技术,能撰写出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4) 有较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进行专业技术操作,能独立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人员的业务;
     (5) 有较好的工作成绩、有一定社会效益、胜任授课工作。
     (6) 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好。
    
     详细请看:http://www.edpsp.com/s/list.asp?id=1450
    
2006/8/26 22: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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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继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教育部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指出,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办法》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办法》规定,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招生宣传不得含糊其词
    
     《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办法》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收费要公开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问题,《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与教育
    
     《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办法》同时指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定期公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
    
     《办法》指出,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2006/8/26 2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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