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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凭什么对民企进行国企式监控 |
政府凭什么对民企进行国企式监控
作者:杨涛
近来,一份名为《绍兴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民营企业监管的调查和思考》的内部调研报告,在浙江各市间传阅。来自“兄弟市”的官员们纷纷在掂量这份调研报告的分量,甚至考虑仿效。从这份文件看,因为金融危机中遭遇沉重打击,浙江绍兴旨在加强对民企监管,他们正酝酿“将对国有企业监管的有效办法逐步引入民营企业”,“成立民营企业党工委和纪工委,视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进驻大中型民营企业”等措施,将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日常化、程序化。(《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7日)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证明,只有政府有形之手不断地退出市场,回归宏观上的监管,让市场无形之手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才能充分调动每个人的活力,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小政府、大社会”、政企分离应当成为我们始终不渝的前进方向。然而,今天,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却非常遗憾地看到,政府之手假借拯救经济,频频插手市场,涉足民企自治领域,政府管制经济思维沉渣泛起,而发生在浙江绍兴市的对民企搞国企式监控的举措,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
如果说绍兴建立《绍兴县民营企业财会监管预警信息化平台》,整合统计、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机构获取的大量涵盖民企财务信息的数据,还属于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外;如果政府对财政注资、参股的民营企业定期进行国家审计还无可厚非的话。那么,政府对所谓的银行贷款较多、负债偏高的民营企业,也实施延伸审计,政府派的“助企指导员”进驻民营企业,成立民营企业党工委和纪工委,视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进驻大中型民营企业,那就比较变味了。因为,后二者已经超出政府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范围,已经侵入企业自主经营的领域。
但是,所谓的“助企指导员”也好,所谓的国企式监管也罢,是政府的“双重越位”。一方面,政府不能代替民营来进行经营决策,否则就是侵犯民企的经营自主权。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之一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代替民营决策,干涉市场机制,就是政府权力的越位;另一方面,“助企指导员”之类的东西,更可能使得目前“潜规则”之下的官商勾结披上合法的外衣。在许多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中,就是使用政府保护企业的名义,给某些民营以超国民待遇,从而破坏市场平等竞争规则,滋生腐败。
政府的国企式监管与党政人员进驻民企,虽然强调了要“依据《公司法》、《会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律范畴。”但众所周知的是,我们的“法治政府”并没有建成,行政权力的滥用现象还十分突出,对民企进行大量插手中的政府部门与官员,很难保证他们不会在所谓的监管中滥用权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企式监管与党政人员进驻民企的口子一开,拯救经济的神圣外衣一披,那么就难保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得寸进尺,将政府权力的触角伸向民营和市场的方方面面,民企的紧箍衣一旦披上,要想脱下来就难了,而市场的无形之手也会在政府的有形之脚的踩踏下,消失的无影无踪。
政府部门和某些政府官员总是迷信于政府的决策理性。“民企往往会出现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老板一句话,一个亿的资金可能在几分钟时间内就划出去了。其决策往往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而“相比之下,国企则有一套相对严格的审计、内控体系,有重大的决策、投资,要经过多级的论证、决策。”所以,政府总是将民企当作长不大的孩子,要始终做民企的婆婆。但这些官员健忘的是,绍兴的经济发展,恰恰是在1990年代中后期,绍兴在浙江全省率先启动了集体企业向民营企业的转制,在将经营的自主权还给企业之后,才取得长足发展的。民企存在失误,市场存在弊端,那还需要的是市场的自我完善和政府的宏观监管,而不是将行政权力伸向民企。“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不是“管制型政府”。许多出事的民企,恰恰是与政府的过度关怀有关,比如绍兴县的江龙控股“出事”后的总负债高达22.17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2.81亿元,社会性借款5.87亿元,但是,“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来自江苏泰兴的江龙控股创办人陶寿龙,在当地没有这个能耐。”
衷心希望政府回归自己的本位,将进驻民企的“助企指导员”和“党组织负责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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