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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该不该“独管”私募股权基金?


发布日期:2011/6/1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PE)的发展速度之快超出市场预期,私募股权投资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已成为行业规范发展的最大绊脚石。因此,给予PE合法的法律地位也成为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对此,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在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赋予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并纳入监管体系,这意味着很多游离于监管之外的PE将有自己的“娘家”。


 目前,中国的PE尚无明确的监管部门。只有少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改委备案,绝大部分完全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因此,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其在监管上的缺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成为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

  PE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与债券和股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又有别于这些证券产品,其资金来源和投资对象主要是非公开市场,既简化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交易,又分散了投资者的证券组合投资风险,因此受到业界的青睐。随着国际PE机构在国内市场的扩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关注PE,了解PE。近几年来,随着本土PE规模的扩张,有关PE监管的问题开始凸显。

  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在今年“两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基金法》的立法建议就是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

  据了解,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通过这一法规能给PE明确的法律定位,从而推动行业发展”PE业内人士表示。

  而对于谁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业内的争论也比较多,一种观点是效仿美国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相比之下,中国也可以采用以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的监管模式,因为,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和证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所以建议设立以证监会为主,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为辅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证监会联合商务部协商解决,有关外汇管理的,由外管局提出意见。

  另一种观点是保持现有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职能,仍可以按照现在框架运行,由科技部门进行高科技评审,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单独仿照美国中小企业局模式成为独立部门,每年向财政部门预算申报科技扶持发展基金预算,并按照有关政策设立引导基金,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情景下可以逐步淡出。

  “在我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已经承担了私募股权基金市场风险处置监管职责。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也不宜将其割裂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视野之外。”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事实上,他的这种观点也代表了业内多数人的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更多的应该体现行业的自律监管,因为一个国家监管的边界设在什么地方,应该设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小投资人的保护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所募集的钱应该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钱,它所投资的还是没有上市的股权,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行在监管当局发挥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