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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受制新规暂停募集
发布日期:2009/9/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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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受制新规暂停募集
图:私募人士也承认,对良莠不齐的阳光私募设立门槛是必要的。IC 资料
今年以来A股的大幅反弹,让私募基金从“冬眠”中苏醒。但春节后中国银监会的一纸“指导令”,使积极准备募集的阳光私募暂时止步。一位私募人士昨天表示,由于信托公司要评估银监会的“指导令”,其准备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暂时不能发行。
阳光私募募集受阻
在大盘的持续反弹中,沉寂了一年的阳光私募今年表现强势,同时借市场东风加快募集的脚步。
根据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最新统计,今年1月份具有完整自然月度净值披露的50只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产品(非结构化)平均月收益率为4.87%,其中重庆国投·金中在近一个月(2008.12.26-2009.1.23)获得15.53%的绝对收益,大幅超越同期上证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涨幅。
在市场投资信心开始恢复、投资人气再次聚集之时,不少“阳光私募”开始考虑重启募集工作。
“这个时间发行应该比较好。”一位私募基金说。
事实上,在过去一年受制于市场环境而暂缓发行的一批阳光私募,都已在积极筹备募集工作。
在市场投资情绪水涨船高之时,中国银监会推出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以信托形式存在的阳光私募业务进行规范,刚刚苏醒的阳光私募被泼了一盆冷水。
“我们今天早晨都在讨论这个规定,据我所知,现在是没什么新发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了。”上海一家知名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昨天告诉早报记者。
“一年一清盘”争议?
私募基金经理争议最多的是“指导令”中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终止且盈利情况下收取。
“这条最狠!”私募基金经理们对这一说法表示惊诧:这一做法可能导致众多私募基金劳碌一年,颗粒无收。“饿死巴菲特”的说法,至此在阳光私募界不胫而走。
目前,私募基金经理不仅收取管理费,还会按一定比例与投资者分成业绩报酬。业绩分成的部分通常根据合同按月计提积累,其余部分再按季度或者年分配,不少信托产品是以一年期计算收益。而按照“指导令”,私募基金要收取报酬,就必须要实现盈利并且终止信托合同。
“这一现实,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一位人士分析。该人士指出,按照新规,为了享受年度收益以确保“不饿死”,赚钱的私募必须在年末将产品清盘,在取得收益后再次募集产品,“这相当于所有公民每年都要去上一次户口一样。”
然而,由于国内信托产品是审批制而非备案制,清盘之后的阳光私募产品或面临不能复生的局面;此外重新募集产品发行成本较高,路演费用不菲,这也给阳光私募带来生存压力。
“一年一清盘也不利于长期投资,这意味着阳光私募基金的资产配置最长以一年期考虑,很多产品或许在9个月、6个月、3个月的时候,就必须考虑资金退出了,这等于是鼓励短炒。”有私募基金抱怨。
目前,各路阳光私募都在观望,不少私募人士分析,由于该项措施的不可操作性,可能被重新修改完善。有私募则表示,由于2008年的单边下滑,目前满一年期的阳光私募多数没有盈利,暂时并不担心收益分成问题,而个别获取大幅超额收益的阳光私募,会否以先“清盘”、再募集的方式进行收益了结,将给整个行业带来示范意义。
发“令”时点受关注
本次“指导令”出台的时间,受到市场各方关注。从公开信息来看,其是在春节过后推出。
“在市场热情高涨时推出,监管部门可能是担心阳光私募在高点募集的投资亏损风险。”一位私募人士分析。
另有私募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由于目前国内各路阳光私募确实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去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下跌、一些阳光私募亏损出局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对阳光私募在市场的大幅反弹之时进行行为规范,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所聘请的私募基金作为第三方顾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该私募基金必须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而且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目前阳光私人投资管理者主要有几类:一是以明星基金经理由公募转投私募而成,这些基金经理有过去的业绩作为支撑;部分是早期由券商或投资机构出身,从事私募多年,部分已具备一定的公开业绩数据;还有一部分“民间高手”。
“对阳光私募进行门槛设置还是必要的,比如房地产信托可以通过担保或抵押等进行发行,证券投资信托没有任何凭证,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肯定会有风险。”市场资深人士昨天说。
在对阳光私募进行规范的同时,不少私募人士都提到待遇公平问题。有私募人士提出,对公募基金,并没有要求必须在基金盈利或存续期结束后才能提取管理费,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公开宣传投资收益率,初步发展的阳光私募在受到规范的同时,也应取得相应的合法地位以及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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